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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18〕1号
永和县洁丽服务有限公司(永和县污水处理厂):
社会信用代码:911410326764220355
地址: 永和县芝河镇药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海云
我局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2月14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进水口存在人为溢流现象并直接排入芝河,导致芝河水体恶化。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4 月 8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8〕1 号
)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
2. 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和县支行 户名: 永和县财政局
账 号: 100791312600010002000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和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4日
永和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18〕2号
永和县杨家庄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3257841537Q
地址: 永和县芝河镇杨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刚
我局于 2017 年 3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永和县杨家庄砖厂年产6000万块标砖煤矸石砖改造项目,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4 月 28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8〕2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
2. 罚款贰万零叁佰伍拾肆元柒角叁分(¥20354.73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和县支行 户名: 永和县财政局
账 号: 100791312600010002000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和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和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8年5月4日
永和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2018〕3号
永和县杨家庄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 9114103257841537Q
地址: 永和县芝河镇杨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刚
我局于 2018 年 3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已投入生产,现场原料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4 月 28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字〔2018〕3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和县支行 户名: 永和县财政局
账 号: 100791312600010002000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和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永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和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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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7-752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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