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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危改办[2017]8号
永和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和县农村危房(危险土窑洞)
改造兜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和县农村危房(危险土窑洞)改造兜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和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借章)
2017年11月13日
永和县农村危房(危险土窑洞)改造
兜底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危险土窑洞)改造兜底资金管理,提高兜底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8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贫困县农村危险土窑洞改造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7〕57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贫困县农村危险土窑洞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明电〔2017〕71号)、《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和县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6号)和《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和县2017年农村危险土窑洞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84号)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兜底对象
兜底对象是指居住在危险等级C级(安全性为二级)和D级(安全性为三级)的危房(危险土窑洞)中的无自筹建房资金能力、无劳动能力的四类重点对象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已享受危房改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整村规划移民搬迁或残疾人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的不在此次兜底范围之内。
三、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危险土窑洞)改造方式结合农民群众意愿,根据房屋受损程度,合理采取改建、修缮、置换、新建等方式。
1、改建 对原住房已成危房但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对原住房进行改建。
2、修缮 对原住房已经严重破损,但修缮后还能使用的,可对原住房修缮。
3、置换 严重危房确实无法改建或修缮的,经鉴定批准后可采取本村置换解决。
4、新建 对没有住房或现住房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现有住房也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新建的方式解决。
四、补助标准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兜底对象户,同时结合本地当前物价、人工等相关费用制定补助标准,最后向危房改造领导组申请补助资金。
五、资金申请、审批
公正、公平、公开地确定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兜底对象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完善资料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评议后公示7天;村级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组卷报乡(镇)政府,鉴定人员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和《山西省农村危险土窑洞加固技术指南》的要求入户鉴定和核查后进行第二次公示;乡镇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资料报县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乡镇报送的资料后,由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县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核查并进行第三次公示,确认无误后进行统一拨款。
六、资金使用管理
(一)农村危房(危险土窑洞)改造兜底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农村危房(危险土窑洞)改造兜底资金的拨付采取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一次性拨付,乡镇组织人员进行逐户验收,并将纸质资料统一报县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认验收合格后,乡镇将审定的补助资金划拨至农户一卡通账户;对验收不合格的改造户,由所在乡镇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再统一进行打款。
七、监督检查
(一)乡(镇)政府要做好对农村危房(危险土窑洞)改造兜底对象对象的申请、评议、公示以及改造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住建局会同县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农村危房(危险土窑洞)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危险土窑洞)兜底对象的评议、核查、审核等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三)县政府对农村危房(危险土窑洞)改造兜底资金违规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危险土窑洞)改造兜底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拨付的款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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