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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工信局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发展扶持奖励管理办法的通... | 添加日期: | 2020-10-30 |
文 号: | 永政办发〔2020〕65号 | 生成日期: | 2020-10-30 |
主题分类: | 商业 | 主 题 词: |
永政办发〔2020〕65号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发展
扶持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促进限额以上单位发展扶持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晋政办发电〔2020〕45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在商贸流通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调动和鼓励全县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做大做强,加快推进全县商贸经济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促进全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标准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统计范围为永和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个体经营单位及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产业活动单位。
第三条 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发展扶持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企业和个体经营单位主要为纳入永和县限额以上入库纳统的商贸单位,分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单位。
第五条 扶持资金釆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六条 建立“限上”企业培育库。对辖区内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限上”企业培育库,把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列入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扶持。
第七条 对当年新入库(首次入库)批、零、住、餐企业(个体户)按6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上库企业及规模较大个体经营单位退库后再入库的,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八条 对已入统的规模以上贸易企业,月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含20%)以上的,制品类零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奖励0.2万元;汽车类零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奖励0.3万元;商超百货类零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奖励0.5万元;住宿餐饮类零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奖励0.3万元;企业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按月核算分季度拨付。
第九条 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网上直报工作,统计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限额以上商贸单位,按季度给予统计人员相应补助,标准为300元/月/人。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条 县工信局(商务局)会同统计、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单位 扶持资金的发放;按照自愿申报原则,限额以上商贸单位于次年3月底前,将首次入库奖励申报表报送至县工信局。月度零售额增幅奖励和统计人员岗位补贴,下季度首月25日前分别向县工信局(商务局)和县统计局申报。县工信局(商务局)会同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后,由县财政局下达年度扶持资金,并拨付至各单位。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工信局(商务局)负责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培育发展统筹协调、扶持资金预算编制,组织企业申报奖励扶持资金及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检查的绩效评价等;统计部门负责做好统计业务指导,督促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全面、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统计范围,核实企业相关统计数据,核定企业申报是否“首次入库”,发放统计人员岗位补贴;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提供扶持行业登记注册经营单位名录;税务部门负责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单位纳税情况进行筛查,定期将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商贸单位名单报送至商务、统计部门。
第十二条 支持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诚信规范的宣传推广活动。支持部门或协会组织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参加展览展销会、产品推介会、贸易洽谈会、商务洽谈会。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在不影响交通及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商贸单位开展户外宣传推广活动给予大力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年内同时符合并申报两项 及以上奖励,只能从高进行一次奖励。
第十四条 在项目申报、其他补助资金安排、评级创优、 资格认定等方面,对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实行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起实施,实施年限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商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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