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
行政许可类 行政处罚类 行政征收类 行政确认类
(四)行政确认类(1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问责依据 行使主体 流程图 防控图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 确认 1500-F -00100 -141032 林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3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调查责任:了解情况,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提出指导性意见;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事后责任:监督办理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确认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条件,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害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定程序的; 5、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和县林业局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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