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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事项。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在永和县辖区内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访、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受理电话:0357—7526178(传真)。通讯地址:永和县应急管理局(原粮食局办公楼三楼);邮编:041499。
第五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浪费公共行政资源,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协调、分办、督办、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等工作,对举报事项必须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由永和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核查。
对不属于县应急管理局管辖范围的举报,接收举报工作人员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涉及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已超出有关许可证件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四)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八)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十)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十一)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十一)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获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对举报人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属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已经发现或者已经立案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二)各乡镇、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职责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尚在法定报告时间内的;
(四)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举报的情况无法查证,或举报的线索无法立案查处的;
(六)县应急管理局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内容经核实核查,情况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000元;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000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000元;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8000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三)对举报事故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对举报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查并予以行政处罚的,非法违法行为奖励200—500元;违规行为奖励100—200元。
(五)对县应急管理局确定的特定人员举报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对提供无处罚的信息每次奖励100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界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后,提交局党委会议审定。原则上一季度审定并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 应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实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举报的为主,如果后举报的线索、资料比较全面,根据所提供线索或者资料等具有的重要性,按比例分别进行奖励;多人多次多处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最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资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五)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前,主动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奖金发放方案审定后,应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或举报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永和县财政局纳入永和县应急管理局预算统筹保障,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纪委监委的监督。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
(三)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七条 汇总归档 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有奖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档案包括: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上级交办单;
(二)举报人提交的举报材料;
(三)举报案件的核查报告;
(四)行政处罚文书等;
(五)举报人有效身份证、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或者银行卡号等信息;
(六)奖励标准认定、审批单、奖励通知、奖金发放等材料
(七)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的;
(三)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推诿拖延、包庇、通风报信影响调查处理的;
(四)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五)违规发放、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
(六)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永和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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