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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县国道341(龙吞泉隧道)、省道254 永和县城过境公路改线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县水利局对芝河官庄村及刘台村段(详见附表)管理范围划界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成果公告如下:
一、芝河官庄村及刘台村段划界调整情况统计表
名称 | 流域面积(km2) | 河长(km) | 划界调整情况 | ||||
位置 | 桩号 | 调整后桩号 | 防洪标准 (年一遇) | 备注 | |||
芝河 | 806 | 69.4 | 官庄村 | 22+846.88~23+366.94 | G0+000.00~G0+470.90 | 10 | 河长由645.5m调整为569.6m |
刘台村 | 33+184.27~33+814.67 | 33+184.27~33+814.67 | 10 | 河长不变 |
二、芝河河道治导线规划及管理范围划界调整成果资料
国道341(龙吞泉隧道)、省道254永和县城过境公路改线工程芝河改河段治导线规划调整报告1套;
国道341(龙吞泉隧道)、省道254永和县城过境公路改线工程芝河改河段管理范围划界调整报告1套;
国道341(龙吞泉隧道)、省道254永和县城过境公路改线工程芝河改河段治导线规划及管理范围划界线调整图册1套;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如下管理要求:
1.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2.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3.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4.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5.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6.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利用船舶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7.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或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客、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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