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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和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1-21
文     号: 永政办发〔2023〕46号 发布日期: 2023-11-2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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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和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1


永和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县实际,制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和旅馆等排水,以及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不包括工业废水、屠宰废水、畜禽养殖废水等生产废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第三条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晋环20235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及污水资源化利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自主管理的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是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管理主体,应加强日常管护,建立责任制度,对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村(居)民应做好户用收集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不影响公共收集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生态环境、住建、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运维管理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农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布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用地。预留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农村道路和连片或集中的住宅建设,应当按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管网并建设配套的户用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用处理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村委会负责公共处理设施建设,并加强对户用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

    第十条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用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

    村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收集管网及接户井、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进行运行管理、维护,及时处理公共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保证公共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为便于管理、降低成本,原则上县域范围内的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统一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运维单位要依据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负责对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除处理设施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定期向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行情况、进水量和出水水质等情况。

    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数据留档保存,出水水质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不得超标排放。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主体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对于废弃的污水处理设施,经评估认定为确无改造价值的,要及时采取替代措施,确保污水得到有效管控。设施报废后,要妥善处置和管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剩余资产土地、设备等),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共基础设施处置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运维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在24小时内向设施运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备,并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整修。

    第十六条运维单位应在村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对于单户或多户合用的分散式处理设施,或化粪池、收集池等收集转运设施,由乡镇、村自行运行维护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公共处理设施的,应当报所在村委会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对于统一发放的农村污水专用收集桶,由乡镇、村委监督农户规范化使用,严禁改变设备用途。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住建、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对处理规模在20/日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监测结果作为考核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出水水质检测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住建、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图解】永和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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