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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永和县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7-12
文     号: 永政办发〔2023〕22号 发布日期: 2023-07-1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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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永和县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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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县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1743号),根据《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81号)和《中共临汾市委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项目落地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20182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以政府资金为引导,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依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与国土空间规划,规范有序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县人民政府依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与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整治项目区域,制定年度土地整治计划。坚持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二)政府引导,多元参与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创新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土地整治,注重培育土地整治专业化龙头企业并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实现土地整治投资多元化和项目实施模式多样化。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强化监管职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土地整治市场的健康运行。

    (三)明确权责,合作共赢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破除各种隐性壁垒,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平衡政府、社会资本、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方利益关系,明确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合作共赢。

第四条  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和旅游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组成。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项目立项、监管、验收及指标管理;财政局负责收购资金和收益资金的核算拨付及项目预算书的评审;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业结构调整方案,对项目区田块施肥数量、肥料种类提供技术支撑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负责新增耕地流转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和发证工作;水利局负责项目取水许可证的办理灌溉系统设计及防洪、行洪、安全运行等相关技术指导与要求;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负责评估项目区实施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发改、林业、文旅、气象等相关单位要全力配合,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项目实施条件

第五条  根据我县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区域为楼山乡、乾坤湾乡、望海寺乡、芝河镇、桑壁镇、坡头乡。

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范围包括:宜耕未利用地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土适宜沟谷土地综合整治等。禁止开发25°以上坡度的耕地,鼓励开发12等及以上耕地的未利用地。

第六条  土地整治实施主体: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保障项目运行的资金储备和抵御项目完成的风险资金。

第七条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域内1314等耕地(以下简称低档耕地)占全县总耕地面积85%,建设项目主要占用低档耕地,为满足县域内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完成市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任务,保证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内低档耕地能满足本县域2年内占补平衡计划,参与土地整治的社会资本要补充开发低档耕地。

第三章项目运行程序

第八条签订投资合作意向书。由县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县政府与投资主体签订项目投资合作意向书,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项目的前期工作费、施工费、验收费等相关税费由投资者承担。

第九条项目测量。投资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拟实施的土地整治区块进行测量。测量单位出具分辨率优于0.2米的高清正射影像图1:2000测量成果图(地形图)及相应成果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小上图面积标准,逐地块实地细化调查土地利用现状,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自然资源部核查通过后,形成位置、地类、面积准确的立项阶段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田坎新增耕地的,必须对计划整治区域田坎全部实测落图,不得以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田坎系数代替实测数据加强项目选址论证,并对地面附着物进行清查、造册,出具成果。

第十条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投资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作业单位,对拟实施的土地整治区块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  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监督投资主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确定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公司为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核。项目投资主体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县财政局对项目预算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的标底依据,其评审通过后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由投资主体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施工;投资主体要在县自然资源局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确定监理单位。施工中途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按照土地整治相关规程要求,小变更做四方签证,大变更编制变更设计报告报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同意。县自然资源局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和技术指导,投资主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勘测定界、工程复核及重估报告工作并出具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文件规定,由投资主体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最终验收,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投资主体的申请,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要依据相关技术规程组织相关单位对已完工项目的工程数量、质量以及耕地质量等别进行全面认定,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报备。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投资主体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录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形成补充耕地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管护。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投资主体将整治后的土地在自然资源局当地乡镇政府、经管站监督下移交原土地权利人(村委会)管护,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负责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第四章项目结算方式

第十  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开发造地,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新增的耕地指标优先纳入指标储备库,在满足县域2年内重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需求的前提下,县自然资源局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交易结余新增耕地指标,指标交易的项目结算除支付项目投资人实际支出成本外,再给予相应的利润奖励不进行交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项目只支付实际支出成本。项目的实际支出成本以项目决算审计报告为准。奖励标准为:

(一)新增耕地。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山西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划分为140.3万元/每亩、130.45万元/每亩、120.6万元/每亩、110.75万元/每亩、100.9万元/每亩。

(二)提质改造。每亩提高0.1个质量等别(国家利用等)奖励200元。

以上两类指标交易指标收益总利润达不到奖励资金2倍时,支付投资方奖励资金不超过总利润的50%;交易指标收益如果达不到实际支出成本,交易后的指标收益全部支付给投资方,亏损部分由投资方承担。

十九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后,形成的指标资金入财政局专户,县财政局依据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验收报告及投资主体的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审核、审计决算及验收情况支付相关费用不进行交易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项目,在报备入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后,县财政局依据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验收报告及投资主体的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审核、审计决算及验收情况支付项目实际支出成本

第五章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及各相关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全县土地整治工作顺利推进。相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整、土地承包落实和矛盾纠纷化解,确保项目正常施工。

第二十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项目合同(协议)内容及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严格按照项目实施管理的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等制度,督促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强化单项工程验收,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要严

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及土地整治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工程实施,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以及项目预期效益负责,并承担项目预期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

政策解读:图解:永和县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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