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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1-21
文     号: 永政办发〔2023〕47号 发布日期: 2023-11-2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字体: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永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1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预案体系

2 指挥体系

2.1县应急指挥部

2.2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3 预警与预测

3.1预警分级标准

3.2监测预报

3.3预警响应发布与解除

3.4预警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县级应急响应

4.2乡(镇)应急响应

4.3县直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4.4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4.5实施清单化管理

4.6信息报告

4.7信息公开

4.8应急值班

4.9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5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7.4资金保障

7.5其他保障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1、永和县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图

2、永和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流程图

3、永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4、永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5、永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6、专家意见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和完善永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大气函〔2020340

5)《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50号)

8)《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1)《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

12)《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13)《永和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建立永和县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78号)

14)《关于调整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永政办函〔202139号)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加强日常预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县大气污染行动指挥部代办)对永和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相关乡镇组织实施,县直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大气污染点源的日常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能力,科学预测大气污染情况,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根据预警级别同时启动响应程序,提前做好落实应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和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县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主要包括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夏季臭氧污染天气预警;和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永和县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永和县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县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对工作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县直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相关要求修订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实施方案,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也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操作方案。

本预案与各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县直成员单位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共同组成永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指挥体系

2.1县应急指挥部

永和县人民政府已成立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本预案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沿用《关于调整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永政办函〔202139号)已成立的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

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卫体局、县医保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科局、县文旅局、永和供电公司、县融媒体中心、中国移动永和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和分公司、中国电信永和分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实际需要,指挥长可抽调相关部门负责人成为成员。

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2.2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县应急指挥部另设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4


3 预警与预测

3.1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三级预警(黄色):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级预警(橙色):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一级预警(红色):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预测日AQI300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监测预报

预报预警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日常预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开展县域内未来72小时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及其后48小时重污染天气趋势预测分析。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跟踪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为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3预警响应发布与解除

3.3.1发布时间

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临汾市区域会商结果,预测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黄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按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人民政府、临汾市人民政府通报的预警信息进行响应发布,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落实区域应急联动;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指令后于2小时内响应预警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同时上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宣传报道组在接到县指挥部办公室响应的预警信息后于1小时内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3.3.2预警信息发布要求

预警信息响应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3.3.3响应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通知后报县应急指挥部,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同意后,立即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织实施。

3.3.4预警响应

县直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本单位职责及实施方案发布相关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信息、响应指令,结合实际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

3.4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进一步加强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气象条件的预测和动态管理;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和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对重污染区域相邻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了解,并及时报告。


4应急响应

4.1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县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预报预警组、专家组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及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及县直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宣传报道组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

橙色预警时,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红色预警时,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在岗指挥。

4.2乡(镇)应急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主动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或在执行上级预警要求的基础上加严应急减排措施,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4.3县直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县直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本单位职责及实施方案发布相关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4.4响应措施及措施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在预警期间要加强执法检查,特别要加大对工业企业限停产或错时生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烧烤、违法经营使用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监督整改落实到位,保障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4.4.1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

在严格执行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要求、加严管控,具体分Ⅲ级、Ⅱ级、Ⅰ级等3级执行。

4.4.1.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在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基础上,对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煤炭、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煤炭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2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止切割、破碎等露天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膏线/板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止发泡、挤塑、模塑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区域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移动、联通、电信)永和分公司、国电永和分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县城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钢筋加工、干混砂浆拌和、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可自行批准,批准后要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并备案。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人口集中等重点区域和县域内施工工地围挡外侧20m内道路积尘量不得超过2g/m2,城市主、次干道积尘量不得超过5g/m2,县区外围国省道积尘量不得超过10g/m2“以克论净”考核标准。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及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县城建成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其他区域工业企业厂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

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2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县城建成区主干线路延时收车60分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及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

4)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禁燃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及县市场监管局。

5)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

4.4.1.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30%以上。

1)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

在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基础上,对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煤炭、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煤炭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4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石膏线/板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未完成《临汾市2020年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试行)》规定治理任务的,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区域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移动、联通、电信)永和分公司、国电永和分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县城建成区所有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钢筋加工、干混砂浆拌和、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及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位于县城建成区的,由永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严格审核、批准,批准后要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并备案。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每日增加两次保洁、加大湿扫力度;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以克论净”考核标准。

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及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县城建成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

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2时至次日4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县城建成区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及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

4)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禁燃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及县市场监管局。

5)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

4.4.1.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室外作业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报道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和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40%以上。

1)工业源污染控制措施

在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的基础上,对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相应的绩效等级,执行《技术指南》规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煤炭、铁矿开采及配套的洗选企业:配套的洗选企业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煤炭企业每日20时至次日4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

独立洗选和储运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露天开采及加工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石膏线/板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机械制造及加工企业(喷涂工序按照工业涂装要求执行):停止切割、焊接、抛丸、打磨工序,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汽修(有喷漆、烤漆工序的)企业:停止调漆、供漆、喷漆、烤漆作业。

其他行业企业:分类分区域分行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停产企业或设施:预警期间不得复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移动、联通、电信)永和分公司、国电永和分公司。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的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县城建成区所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施工工程、拆迁工程全部停工(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抢险工程除外)。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县城建成区内道路保洁频次每日增加两次、加大湿扫力度,严格达到“以克论净”考核标准。所有企业散装物料全部入棚入仓,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及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县城建成区所有施工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辆全部停运(抢险工程用车及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加强国省道、县乡公路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依法查处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掉落、遗撒、抛撒等违法行为。

加强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管控,禁止在规定时段内驶入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引导外地过境车辆避开绿色运输示范区行驶。县城建成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电能、氢能清洁能源机械除外)。

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每日20时至次日6时错峰运输(电能、氢能清洁能源车辆除外)。对工业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未涉及的,日最大运输车次在10辆及以上的重点用车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民生保障、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同时,每日登记所有车辆出入情况,保留至次年4月底。

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县城建成区主干线路首班提前30分钟,晚班延时60分钟,边远线路晚班延时30分钟。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期间,公交车免费乘坐。公交免费起始时间不得晚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起始时间,恢复收费时间不得早于限行解除时间。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及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

4)散煤管控措施

保证优质煤供应,加强煤质监管,加大散煤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排查禁煤区、禁燃区内散煤燃烧及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持续加大散煤、柴禾、燃煤设施清缴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及县市场监管局。

5)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严禁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易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强化油气、油品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整治力度,杜绝露天烧烤;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监管,严控各类面源污染。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

4.4.2夏季臭氧污染天气治理措施

在严格执行夏季臭氧污染管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要求、对重点行业企业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工序点位加严管控。

1工业源污染减排措施

VOCs企业:涉VOCs企业产生、排放VOCs工段在高温时段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因连续生产工艺无法错时生产的企业,在高温时段再降低5%以上生产负荷。

焦化企业:含VOCs的焦油、粗苯等原料和产品装卸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焦炉烟囱NOx排放浓度;对储罐罐体采取喷淋洒水降温措施。

火电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烟囱NOx排放浓度。

钢铁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烧结机头、球团NOx排放浓度。

化工企业:高温时段再降低5%生产负荷;预警期间,禁止涉VOCs管道、储罐清洗作业,并对涉VOCs储罐采取喷淋洒水降温措施,减少VOCs气体排放。

水泥熟料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NOx排放浓度。

石灰窑、烧结砖瓦企业:采取调整优化生产控制、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进一步降低NOx排放浓度。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家具制造企业:每日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

2生活源污染减排措施

储油库、加油站:储油库和已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并备案的加油站,每日停止油品装卸和运输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未完成的延长4小时以上。

汽修企业:完成活性炭+催化燃烧(分解)工艺改造的,每日喷烤漆错时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未完成的禁止进行喷烤漆作业。

干洗店、印刷企业:每日错时生产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

市政施工:户外涂装、建筑外墙涂刷、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树木修剪等涉VOCs市政施工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建筑工地电焊作业在集中电焊区进行,并配套烟气收集措施,无法在室内进行的电焊禁止作业时段延长2小时以上。

餐饮单位:加大餐饮油烟检查力度,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禁止在划定区域外进行露天烧烤。

3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机动车:加大柴油货车和国六重型燃气车路查路检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法拆除燃气车三元催化器、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等行为。禁止柴油渣土车进入区规划区进行拉运作业。

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力度,禁止国三以下排放标准及未悬挂号牌、未编码登记、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

4.5实施清单化管理

全县所有涉气企业要全部纳入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管控特点,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防治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

永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要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结合攻坚管控措施,制定“一企一策”实施方案,布设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一企一策”公示牌(以下简称为“公示牌”)。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错峰限、停产情况和不同预警时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内容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绩效评价等级、预警启动时间、预警级别及对应等级措施,并公示重污染天气不同预警时的应急响应措施。

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作“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得超过3批。

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户,可开展协商式减排,建立主动减排会商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在橙色级别以上预警时,在严格执行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为保障公众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类企业,应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绩效等级。

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水平。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保障类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对重点行业的绩效评级,应按“短板原则”执行。当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合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

4.6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实行日报制度,每天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的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7信息公开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微博、微信、电子屏幕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公开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8应急值班

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57-7323604

4.9应对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启动1小时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县直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成员单位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应对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到位。

督导检查组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或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严格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批准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整或终止应对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即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应对行动,并向县应急指挥部上报应对工作的相关情况。


6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记录,建立档案。


7 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构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保障预案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管和调度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加强环境预测预报、环境监察、医护应急人员的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相关人员及时到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业务培训。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和县气象局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的布局和覆盖,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系统和预测预警平台建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研判机制。按照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7.3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联络工作,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7.4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预案编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7.5其他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成员单位及重点排污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加强重污染天气预防、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制度,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简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永和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永和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图解:永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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