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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 | |
标 题: |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和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4-01 |
文 号: | 永政办发〔2024〕8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 题 词: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和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临汾市民政局 临汾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临市民发〔2018〕1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统筹做好全县临时救助工作,卫健、教育、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应救尽救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及类型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四类:
第一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以及防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第三类:除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永和县户籍人口。
第四类:困难发生在永和县辖区内的其他流动人口。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类型:
(一)急难型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实施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无责任方赔偿或责任方无力赔偿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5000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1000元。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无责任方赔偿或责任方无力赔偿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第一、第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家庭人数乘以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4倍的生活困难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第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家庭人数乘以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的生活困难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第四类救助对象,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
3.临时救助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根据其发生困难的程度,分别按照1倍、2倍、3倍的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发放救助金:
刑满释放人员和安置帮教对象生活有困难的按照个人对象实施救助;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
支出型救助只适用于本办法中第一、二、三类家庭。
1.因家庭成员突发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一类救助家庭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剩余部分全额予以救助。
第二类救助家庭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和商业保险报销、部门救助后,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在5000—10000元(含)的,按照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2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一次性救助;10001—20000元(含)的,按照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一次性救助;20000元以上的,按照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4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三类救助家庭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和商业保险报销、部门救助后,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在10000—20000元(含)的,按照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2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一次性救助;20001—30000元(含)的,按照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3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一次性救助;30000元以上的,按照我县城市月低保标准4倍乘以家庭人口予以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
接受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研究生、自费择校生)就读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按照每生2000元救助;
接受学前教育(不含私立幼儿园)期间,无力承担就学相关基本费用,按照每个幼儿500元救助。
其他原因的,救助标准为2000元以内。
(此条文中的家庭人口根据《临汾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十一条确定;此条文中的1倍、2倍、3倍、4倍为困难群众以月计算的持续时间)
第九条 取消单人享受临时救助最高额度的限制。特殊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予以救助。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统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确认。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由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未予批准的,说明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因突发原因急需救助的,按救急程序“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办理,简化程序,予以直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审批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所需材料:
根据《临汾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的函》(临市低保发〔2022〕4号)精神,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时,需按要求准备以下7项材料:
1.由申请人书写的申请书(要写明申请原因)一式两份,由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印证资料两份。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医保报销后支出金额仍然较大的报销单据,家庭突然遭遇的重大事故、公安事故处理书等特别影响家庭生活的情况证明,能证明家庭生活突然陷入困境的其他材料;
4.由申请人填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填写后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乡(镇)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申请数额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5.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两份,并写明收款人姓名和开户行名称、行号;
6.在村(社区)公示栏的公示照片;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件、票据同时提供复印件存档,原件受理审核后退还。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方便查询利用。并及时做好统计台账和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要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各乡(镇)要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时效性。各乡(镇)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备用金使用情况,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部门职责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确认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各部门专项救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快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实施教育救助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人社部门负责完善实施就业救助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司法部门负责提供司法援助,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残联负责残疾人的康复救助;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落实相关扶贫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十八条 加强资金监督
县纪委监委、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应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对不配合民政部门调查或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不予救助。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章、第六十八条规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决定停止临时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工作需做好与城乡低保制度、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机制及其他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因上级下发新的政策或其他情况等因素,对办法执行产生影响,但影响较小的情况,可以以民政局名义下发通知,作为此办法的补充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施行后2019年3月30日颁布的《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永政办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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