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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 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5-27
文     号: 永政办发〔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4-05-2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 题 词: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

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第二条  指导思想

第三条  规划依据

第四条  规划编制原则

第五条  规划年限、范围

第六条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  规划对象与目的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

第三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控制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范围

第十三条  一般保护区范围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为了保护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永和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编制《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永和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

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

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5.《山西省气象条例》;

6.《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7.《山西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

8.《永和县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成果。

第四条规划编制原则

依法规划的原则;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年限、范围

城市规划年限:2011——2030年;

城市规划范围:整个永和县区域。

专项规划年限:2023——2053年;

专项规划范围: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区。

第六条主要任务

1.根据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界定清晰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新址探测环境保护和控制的范围,实现限建落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规划对象与目的

1.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的基本要求,结合永和县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具体位置及类别详见下表。

规划对象情况一览表


气象探测设施

所在地

台站类别

永和国家基本气象

气象观测站

永和县芝河镇城关村补只垣山顶

国家基本气象站



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项目GPS控制点桩位点成果表

坐标系

X(纬度)

Y(经度)

H(海拔高度)

备注

CGCS2000

4069584.021

467877.823

1071.327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CGCS2000

36°45'24.5420"N

110°38'24.9613"E

2.根据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3.为保护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4.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九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1.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2.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3.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4.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

1.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2.国家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

本规划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三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控制保护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的有关规定,结合永和县现状及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观测场外围1000米内为核心保护区,观测场外围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1000-5000米地区和观测场外围其他方向1000-2000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第十二条核心保护区范围

核心保护区范围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三线位置。三线:本体界线、建设保护范围界线、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1.本体范围

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构筑物以及作物。

1)界线划定

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25m×25m范围。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在对观测场本体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落在11000的规划图上。

2.建设保护范围

1)界线划定

根据观测场自身的级别、相关规划确定保护范围界线,规划观测场本体界线外移50米。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不准有危害观测场本体安全的钻探、爆破以及堆放危险物品等危害到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不再修建与观测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

观测场围栏四周50米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植物。

3.建设控制地带

1)界线划定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原则确定规划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建设控制地带为观测场围栏外移50米~1000米空间范围内。

2)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与公路路基距离大于5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大于100米;

与铁路路基距离大于200米;

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距离大于500米;

在观测场1000m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计算:H≤D×tan5°)。

第十三条一般保护区范围

一般保护区范围内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加以控制。

1)建(构)筑等障碍物高度应满足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标准。

2)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

3)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m、其他方向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五条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之一。

2.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3.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为切实保护好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和设施提供可靠保障。

4.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应当报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永和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5.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6.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7.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山西省永和县气象局组织编制,报永和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永和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由永和县气象局、永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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