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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2023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销售的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购进的“圆茄子”(购进日期2023.11.7)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销售的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购进的“圆茄子”(购进日期2023.11.7),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进行调查。经查,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销售的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购进的“圆茄子”(购进日期2023.11.7)共购进50kg,货值199元:其中2kg为抽检样品,剩余的“圆茄子”(购进日期2023.11.7)现已售空。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在购进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的“圆茄子”(购进日期2023.11.7)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整改措施:加强日常监管,按要求严格执行食品购进台账记录制度。
永和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
二、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销售的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购进的“菜豆”(购进日期2023.11.7)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销售的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购进的“菜豆”(购进日期2023.11.7),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进行调查。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销售的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购进的“菜豆”(购进日期2023.11.7),共购进15kg,货值179.7元:其中2.07kg为抽检样品,剩余“菜豆”(购进日期2023.11.7)已售空。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在购进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的“菜豆”(购进日期2023.11.7)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整改措施:加强日常监管,按要求严格执行食品购进台账记录制度。
永和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
三、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销售的临汾市尧都区淼盛源食杂经营部购进的“桔子”(购进日期2023.11.7)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销售的临汾市尧都区淼盛源食杂经营部购进的“桔子”(购进日期2023.11.7),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进行调查。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销售的临汾市尧都区淼盛源食杂经营部购进的“桔子”(购进日期2023.11.7),共购进50kg,货值699元:其中2.36kg为抽检样品,剩余“桔子”(购进日期2023.11.7)已售空。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销售的临汾市尧都区淼盛源食杂经营部购进的“桔子”(购进日期2023.11.7)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整改措施:加强日常监管,按要求严格执行食品购进台账记录制度。
永和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
四、永和县客多超市销售的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购进的“辣椒(尖椒)”(购进日期2023.11.9)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和县客多超市销售的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购进的“辣椒(尖椒)”(购进日期2023.11.9),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和县客多超市进行调查。永和县客多超市销售的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购进的“辣椒(尖椒)”(购进日期2023.11.9),共购进17.50kg,货值93.8元:其中2.37kg为抽检样品,剩余“辣椒(尖椒)”(购进日期2023.11.9)已售空。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和县客多超市在购进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的“辣椒(尖椒)”(购进日期2023.11.9)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整改措施:加强日常监管,按要求严格执行食品购进台账记录制度。
永和县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
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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