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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永和县“禁煤区”“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和其他区域的通告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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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升散煤管控水平,有效减少燃烧散煤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永和县2022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法规、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划定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其他区域(以下简称三区,在全县实施分区管理,强化管控措施。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区划定范围

(一)禁煤区范围共1.75平方公里

县城建成区内,城东路以西,药家湾新桥以北,西至康谐路、城西路沿线,北至泰山头山脚一带,东北至响水湾电商楼一带(包括原生产资料家属区),西北一侧至G341线交通局及一侧至原县砖瓦厂,以上各路段均包括集中供暖、双替代(地质灾害区、棚改区除外)等区域面积约为1.75平方公里的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共2.88平方公里

    1.根据城市发展趋势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即按照我县城市规划Y”字型特征,南至红花沟桥,东北至王家坪村霍永高速口,西北至龙吞泉桥的(除禁煤区以外)区域面积约2.03平方公里。

    2.除芝河镇以外的乡镇所在村,即桑壁村(0.19)、坡头村(0.35)、望海寺(0.04)、阁底村(0.19)、南楼村(0.08),面积共约0.85平方公里。

(三)其他区域范围

县域内除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区域。

二、管控要求

    1.禁煤区内严禁储存、销售、燃用任何煤炭燃料,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和公安依法进行查处;严禁运煤车辆驶入,违反规定的,由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芝河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禁煤区居民用户存煤、燃煤用具等进行清零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单位和经营户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居民生活取暖必须燃用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燃料,即: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37%以下的烟煤或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2%以下的无烟煤GB—34169—2017含硫量0.5%、挥发分12%以下的型煤;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5%以下的焦炭;含硫量0.5%、灰分10%、挥发分10%以下的兰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销售高污染民用燃料。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联合依法查处。

    3.其他区域居民生活取暖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严禁销售高污染民用燃料。

    4.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门店、经营户及居民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整治,实现四个清零禁煤区内要坚决落实一清二拆,即清存煤、拆锅炉(火炉)、拆煤灶,实现煤炭及其制品清零;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清理,实现高污染燃料清零;对其他区域不符合规定煤炭及其制品进行清理,实现劣质煤炭清零。各乡镇、村要做好高污染燃料、劣质煤处置工作,采暖期完成清缴

    5.规范现有储煤销售点民用煤管理,禁止贮存和销售硫份超过0.5%、灰分超过15%的不合格煤炭。对销售经营劣质煤、不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储销煤点坚决予以取缔、关停;同时,县政府将设置优质煤炭及其制品供应销售点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其他区域居民住户、商户应购买符合规定的优质煤炭及其制品并留存购买票据以备查验;一旦发现劣质煤流入居民用户,追本溯源,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6.严把煤炭运输关口,在县境边界入口设立运煤车辆检查站,严禁运煤车辆进入禁煤区,严禁没有《质检报告》或不合格的散煤运输车辆进入县境。违反规定的,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组织实施

永和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禁煤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煤炭的,按照《临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没收散煤,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及各乡镇要对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边界设立标识牌,并标明相关规定,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加强对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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